合政办发〔202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洽川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县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2号)及《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事项和取消下放委托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渭政办发〔20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省市文件精神,涉及我县共6项(见附件),其中国务院取消3项、承接市级下放1项、委托2项。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切实做好取消、下放和委托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工作。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制定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及其相关配套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对于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变相审批;对于市级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积极与市级部门沟通,明确县级具体审批权限,夯实责任。
三、各相关工作部门要及时将承接市级下放、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本级权责清单,完善配套制度;要编制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无缝对接,防止因与原审批部门衔接不到位造成企业群众“多头跑”问题。
附件:1.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2.承接市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项)
3.承接市级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项)
合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
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
县卫健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
2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工作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
3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附件2
承接市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项)
序号 |
现审批部门 |
事项名称 |
下放后审批部门 |
调整依据 |
1 |
市体育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
附件3
承接市级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项)
序号 |
现审批部门 |
事项名称 |
委托后审批部门 |
调整依据 |
1 |
市行政审批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
2 |
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