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发〔2020〕33号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太姒路西侧官庄村部分涉及的村(居)户,(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土地及房屋、构筑物和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实现棚户区改造与城市规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见附件)。
为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平、合理、科学,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本区域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棚改中心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刘魏强
联系电话:0913-5522320
监督电话:0913-5515676
合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合阳县太姒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稿)
总 则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太姒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及其土地使用权,具体四至为:太姒路西侧官庄村部分涉及的村(居)户,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签约阶段及强制方法) 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期限为项目启动35日内,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个阶段:项目启动之日起15日内;
(二)第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到期后10日内:
(三)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到期后10日内;
为防止少数人漫天要价而影响整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进程,针对少数被征收人不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方法强制解决:
(一)针对本村村民的房屋,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由村委会层报县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土地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针对违法占地及违法建筑,自然资源执法及规划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不拆除的,申请县人民法院或申请县人民政府在公安、城管、住建、自然资源、司法等部门配合下强制拆除;
(四)阻挠或干扰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公务人员的,监察、人事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使其支持政府中心工作,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查处;
(五)违法信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税务机关依法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税收稽查和执法;
(七)市场监管、卫健、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征收合力;
(八)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
三(主体)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决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或者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合阳县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的名义签订(监管单位为住建局)。
四(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程序)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征收决定公告后,由实施单位按程序确定三到五个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公司,公布纳入名单库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及执业情况,由被征收人在公告后10日内协商一致选定评估公司;不能协商一致的,由被征收人通过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投票不能超过半数意见的,由在公证处公证之下抽签确定评估公司。
(二)房地产评估公司选定后,具体的评估由评估公司按照评估程序进行。
(三)被征收人或者指挥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公司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评估专家委员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五(配合入户测量) 由城关街道办事处各工作组、评估公司等人员组成勘测丈量组,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六(强制测量)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的,勘测丈量人员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测丈量后,由勘测丈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以本方案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作出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论不服的,10日内依法申请渭南市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七(无需评估情形) 在签订协议第三阶段到期前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补偿,无需进行评估;逾期不签订协议的,依法评估后强制征收解决。
签订协议的补偿
八(补偿安置的方式) 该项目实施纯货币化安置。
九(国有住宅补偿) 房产证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或者经认定为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选择货币的,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砖混结构的,28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的,2600元/平方米。
十(国有土地上房屋不足200平方米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每户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除按照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外,不足200平方米部分,按照1800元/平方米给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垃圾处理奖励。
十一(国有土地上房屋面积认定)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有房产证的,按照房产证载明的房屋面积补偿;
(二)没有房产证的,按照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突击抢建的不予补偿。
十二(集体土地上纯货币化280平方米以内房屋补偿) 每个原状院落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砖混结构的,26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的,2300元/平方米。
每个原状院落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除按照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外,不足280平方米部分,按照1500元/平方米给予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垃圾处理奖励。
(集体土地上纯货币化280——400平方米房屋补偿) 每个原状院落建筑面积280——400平方米的,按照下列
标准补偿:
(一)砖混结构的,6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及以下的,400元/平方米。
(集体土地上纯货币化400平方米以上房屋补偿) 为了遏制抢建现象,每个原状院落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签订协议的,作为残值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砖混结构的,4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及以下的,300元/平方米。
(宅基地大于233平方米的补偿)集体土地宅基地面积大于233平方米的部分按照80元/平方米给予土地使用权补偿。
十三(土地无偿收回) 房屋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无偿收回。
十四(证件补偿) 持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件,每种证件补偿1000元,同时证件收回。
十五(附属物、装修补偿) 地面附着物和房屋附属物补偿费按照现场登记据实估值补偿;装修按照附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十六(一户多宅的处理)一户多宅的,宅基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十七(户的界定) 本方案中户按照下列方法界定:
因离婚等原因分户的仍按一户计算,内部分割自行协商解决。
有宅基地证、房产证的,按照产权证作为户的依据。
十八(不签订协议的补偿) 在签订协议第三阶段到期前仍未签订协议的,将依法强制征收并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合法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
(二)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按照重置评估价,宅基地按照区片综合地价;
(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十九(租赁房屋)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租赁费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户自行协商解决。
补助与奖励
二十(临时安置补助费) 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按照500元/月/户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
二十一(搬迁补助) 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2000元/户。
二十二(签约奖励) 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第一个阶段签订协议的,对每户奖励5万元;
(二)第二个阶段签订协议的,对每户奖励3万元;
(三)第三个阶段签订协议的,对每户奖励1万元;
在签订协议第三阶段到期前不签订协议的,没有任何奖励。
二十三(统一拆除) 被征收人交验房屋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由拆除公司统一拆除,私自拆除的扣除相应价款。
罚则与救济
二十四(假证的处理) 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由司法机关按照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合同无效,自行承担所有的法律后果。
突击抢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安置,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安置面积的,相关合同条款视为无效。
二十五(法院保障) 县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政府,在公安、城管、住建、自然资源、司法等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的支出;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二十六(公安保障) 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征迁过程中漫天要价、私搭乱建,构成违法犯罪的团伙和个人;
(二)采取自焚、自残、自杀方式,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威胁,妨碍依法征收的;
(三)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四)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妨碍征收的;
(五)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的;
(六)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或集会游行的;
(七)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的;
(八)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二十七(约定拆除) 签订补偿协议后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抛弃房屋内物品,交回所取得的奖励和补助,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八(特殊房屋告知义务)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处理:
(一)已出租;
(二)被查封;
(三)权属有争议;
(四)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继承或遗赠纠纷;
(六)其他情形。
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九(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规划执法等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 则
三十(签约文本) 签订的补偿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十一(文书送达方式) 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三十二(安全提示)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暖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三十三(认定组组成及职责)补偿要素原则上由补偿组负责,涉及疑难问题由认定组认定。认定组由城管局、规划中心、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关街道办事处等人员组成,具有以下职责:
(一)补偿房屋面积的认定;
(二)装修等级的认定;
(三)其他疑难问题的认定。
三十四(重要节点公示) 下列重要节点应当进行公
(一)补偿安置方案;
(二)入户调查结果;
(三)认定组认定的结论;
(四)评估报告。
三十五(解释与请示) 本方案由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指挥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确定。
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房屋装修分档参考 |
档次 |
项目 |
装修材料 |
备注 |
普通(按照建筑面积)100元/m2 |
地板 |
瓷砖、水磨石 |
1.每档次达到四项者,按100%的标准补偿。 2.每档次达到三项标准者,按75%的标准补偿; 3.每档次达到二项以上者,按50%的标准补偿。 4.每档次达不到二项者,按5—25%的标准补偿。 |
门窗 |
复合门、塑钢窗、铝合金窗、防盗窗 |
墙面 |
仿瓷涂料、厨卫墙面贴马赛克、普通灯具 |
厨卫 |
普通厨具、洁具 |
顶面 |
石膏板吊顶 |
一般(按照建筑面积)200元/m2 |
地板 |
普通木地板 |
门窗 |
实木门、塑钢窗、窗帘 |
墙面 |
刷乳胶漆或国产墙面漆 |
厨卫 |
无烟灶台、整体橱柜、中档洁具 |
顶面 |
部分木合板或石膏板吊顶、厨卫PVC、扣板吊顶 |
高档(按照建筑面积)300元/m2 |
地板 |
实木地板 |
门窗 |
钢木门、塑钢窗、防盗窗 |
墙面 |
进口或合资高级环保墙面漆 |
厨卫 |
品牌厨具及整体橱柜、整体浴室及高级洁具 |
顶面 |
木板艺术吊顶或者集成吊顶、驰名商标灯具 |